旅游法拟规定景区须公布最大承载量

2012年12月25日02:19  新京报

  旅游法

  新京报讯 (记者郭少峰 邓琦) 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建议增加规定: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此外,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旅游定义范围过宽,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建议修改。

  二次审议稿将草案关于旅游定义的规定与旅游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在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原标题:景区应公布最大承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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